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评价和人才输出、学历提升、职称评审、科研课题、绩效考核、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确保人才和企业服务项目精准对接,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推进人才和企业精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介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及《协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简称“协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
第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为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四条 在协会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评价、人才输出、学历提升、职称评审、法律援助、绩效考核等服务项目的职业院校、人力资源公司、培训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中介服务机构,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条件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颁的行政许可证(如人社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许可证和劳务派遣证,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资格,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事务所资格,审计部门颁发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等)。
第六条 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积极推行技能强国政策和“人人持证,技能河南”政策,热心承担各类人才或企业服务任务。
第七条 具备承担各类人才或企业服务必备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培训场所、实训基地和专家团队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符合人才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学员经培训和取证后就业率较高。
第十条 熟悉各种人才或企业服务业务,具有较好的项目服务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协会审核同意的人才或企业服务项目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不夸大宣传和随意承诺,不乱收费,项目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处罚记录。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能全面正确反映培训成本,能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年培训能力应不低于500人,人才资源服务公司年人才输出不低于2000人。
第三章 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定点服务机构申报表;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资质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四章 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协会发布定点服务机构认定公告;
第十八条 提交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协会对申报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退回并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认定为协会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协会官方公示并开通网上工作室;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各种人才或企业服务规模相适应、专业对口、结构合理、符合项目实施的专家团队,每个服务项目不少于3人。专家团队统一纳入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根据协会发布的人才或企业服务内容来制定相应的人才或企业服务标准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做好人才或企业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人才或企业服务项目工作全程督导。协会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定点服务机构项目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的人才或企业服务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督指导,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学员信息台账、就业跟踪指导等制度体系,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资料库,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人才或企业服务项目工作,施行年度评估制度。经评估后认定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定点服务机构,协会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