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管理,履行协会职能,保障协会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三)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五)协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六)协会其他活动。
第四条 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会员会费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一)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会费为每年1万;
2.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5千元;
3.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3千元;
4.副秘书长单位会费为每年5千元;
5.单位会员会费为每年1千元。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200元。
第五条 单位会员拒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使用须经秘书处或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河南省民政厅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备案之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