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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 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6 16:21:50

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其中SIYB培训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培训补贴申请的受理与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措与拨付。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自愿参加创业培训,同一创业培训项目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标准编号:LD/T2001-2023)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持续提高创业者的综合素质,增强创办企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开展补贴性创业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定点管理。按照业务覆盖范围分为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省属和全省性创业培训机构。省辖市创业培训机构面向全市开展创业培训,省属创业培训机构面向在郑省属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全省性创业培训机构可在全省开展创业培训。

第八条 申请创业培训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资质;

(二)具有3名以上(含3名)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原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称部中心)颁发的SIYB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并能独立授课的讲师、3名以上(含3名)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管理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退休人员须提供聘用协议和退休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三)具备符合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且已从事培训业务2年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有开展创业培训和市场宣传推广计划,以及科学的创业服务计划;

(五)具有5名以上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或创业指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等)。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项目,还应有3名以上网络(电商)创业培训讲师、符合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教室(不少于35台计算机),以及符合部中心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的网络教学平台。

第九条 申请省属和全省性创业培训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同时,须具有10名以上(含10名)SIYB创业培训讲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执行。申请省属创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注册地须在郑州市。

第十条 省辖市创业培训机构数量,根据上年度开展创业培训规模确定,原则上每培训2000人可确定1个创业培训机构。具体申报确定程序如下:

(一)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创业培训工作整体安排,印发开展创业培训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统一集中组织申报;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材料;

(三)初选。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机构申请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参加复审的机构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审;

(四)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派培训师开展集中复审,重点对省辖市推荐机构的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五)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复审情况,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申报省属和全省性创业培训机构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推介。创业培训机构要通过各类媒介、新媒体平台及线下活动,宣传创业就业政策,推介创业培训服务产品;

(二)品牌宣传。创业培训机构要树立品牌意识,在机构场所内部及各类培训、活动现场,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品等形式,宣传项目品牌;

(三)计划制定。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地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制定本机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合理做好培训项目推介、报名通知、学员组织、师资协调等;

(四)学员选择。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根据学员创业情况及培训意愿,按照条件要求和标准流程,帮助学员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

(五)培训需求分析。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对学员信息进行分析和简短面试,了解其知识能力水平、培训意愿及特殊需求;

(六)规范教材使用。创业培训机构须使用正规出版教材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征订。在培训活动中,按照培训技术标准开展培训;

(七)培训组织。创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各项目技术要点做好开班筹备、跟班服务、结业考核、台账登记、信息提交等工作。培训机构要与授课讲师及时沟通,了解课程安排、场地设备、教材教具要求等,并安排专人跟班,配合授课讲师做好培训实施;

(八)后续服务。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对学员创业或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和后续指导,也可组织沙龙讲座等活动,为学员提供创业贷款、创业融资、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创业服务;

(九)监督评估。创业培训机构应运用监督评估工具,收集全过程数据,分析培训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创业培训有关技术标准,加强培训学员管理。针对不同创业培训对象、不同创业阶段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组织开展的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规模,不得超过创业培训总量的80%,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两年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综合评估或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一)未认真履行培训机构职责,逃避检查,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核查的;

(二)无法满足培训需求或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或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出借、出租办学资质,违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项目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五)未按照开班备案信息开展培训或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六)各级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自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有关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对创业培训机构丧失培训资质和办学许可、自动放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创业培训的,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其组织创业培训活动,并及时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同时报送如下材料:

(一)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情况报告;

(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创业培训情况审计报告;

(三)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妥善保管培训档案资料的承诺书。

第三章 师资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师资指承担“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创业培训培训师(简称培训师)和创业培训讲师(简称讲师)。

第十七条 培训师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组织初选、推荐,通过部中心组织的培训师选拔及培训,取得由部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的人员,主要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讲师指参加部中心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讲师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取得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主要承担创业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培训课程及要求按照部中心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培训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讲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加强业务能力的持续提升,为创业培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宣传创业政策,严格按照培训技术标准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并做好后续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完善优秀师资交流机制。通过组织提高培训、研讨交流、教学观摩、讲师大赛等活动,提升讲师培训服务能力。讲师按要求完成培训教学任务后,培训机构应按照每课时不低于60元(税后)的标准支付课时费,并承担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讲师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两年集中组织一次师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为优秀的列入省派讲师,未按规定参加师资集中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暂停讲师服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讲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程度等,按所执行任务委派单位,由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视情予以谈话提醒、暂停服务资格等处理:

(一)不按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创业培训工作要求授课,造成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挂靠证书等方式,为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便利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培训师有以上情形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谈话提醒;情节严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部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发现讲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有原部中心颁发的讲师证书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取消其讲师服务资格:

(一)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二)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给予谈话提醒、暂停服务资格等处理后,效果不好或再次违反规定的;

(三)与培训机构串通,为弄虚作假、虚假培训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提供便利的;

(四)发表不当政治言论或被判处刑罚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五条 SIYB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8号》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附件)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创业实训的组织实施,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创业模拟实训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11号)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附件)等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创业实训课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电商)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网络创业培训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就培发〔20212号)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技术标准》(附件)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互联网+创业培训相关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97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项目宣传推介活动。培训机构和讲师应加强学员选择,客观分析学员需求,帮助学员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提前5日通过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报送开班备案信息,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对备案信息进行调整。授课讲师因故不能完成授课任务的,由创业培训机构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申请更换授课讲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创业培训机构及授课讲师不得私自找人替课,一经发现,对涉事培训机构和讲师分别给予暂停培训、授课3个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及讲师要做好后续服务,为创业学员提供多种创业服务活动,并做好后续服务记录。鼓励创业培训机构自建或共建创业培训后续创业孵化基地,探索河南特色创业培训后续服务模式。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创业培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运用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补贴全记录、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机构应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和培训全程视频录像,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参加人员、课程实施等培训信息。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等档案材料由创业培训机构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的,发放《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领培训补贴的重要凭证。

第三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实行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统一使用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打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合格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培训机构应规范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对培训质量负责。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或参加培训学时低于标准课时80%的培训人员,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六章 培训补贴

第三十六条 创业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地要健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属地责任,保障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200/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000/人,创业实训300/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可由个人申请并直接拨付至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培训对象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五)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创业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

(三)培训对象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

(四)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

(六)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创业培训机构按照本办法申请获得的培训补贴属于本机构收入,具体用途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或机构的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应进行随机抽查或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名单,进入公示环节;

(二)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或人员名单(注意隐蔽身份证号码出生月日数字)、补贴标准、具体金额、培训内容及取得的培训成果等;

(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接到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拨付,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补贴审核拨付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创业培训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培训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对已拨付的补贴要予以追回,同时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加大补贴资金核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培训补贴人员身份、培训合格人数、培训课时、补贴数额,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机构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创业培训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培训机构定期对培训人员进行回访,了解培训人员对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工作的评价,掌握培训后人员的创业就业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创业培训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创业培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8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附:《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