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平台建设,规范博士后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以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的博士后专项经费绩效考核、博士后科技服务行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设站单位的考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以评促进,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务实、高效”的原则,按照考评办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考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专项经费绩效和博士后科技服务行等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计划,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省直(中直)工作站、基地单位的考评、数据审核等。
(三)负责组织对省级财政拨付的博士后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
(四)负责对考评单位进行实地考评或抽查,对考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和综合评价,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工作站、基地、专项经费绩效、博士后科技行活动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考评活动安排,制定本地考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地博士后考评工作,开展实地考评,检查考评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专项经费使用及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负责本地区博士后科技服务行活动中,项目实施的跟踪问效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四)负责审核考评单位的考评材料和填报数据,按照有关要求对各项考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议、签署评价意见,报送考评材料。
(五)对本地博士后工作进行考评总结,撰写考评工作报告,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验收。
(六)负责推荐选拔优秀工作站和基地、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优秀管理工作者等。
第七条 流动站设站高校负责本单位流动站考评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对流动站各项考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各流动站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签署评价意见,撰写考评工作报告,及时报送考评材料。军队系统流动站设站高校组织自查自评,报送考评数据及考评结果。
第八条 各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单位负责本单位考评事宜,按照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安排的考评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工作总结、数据填报、核查及有关资料准备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办中国博士后科技服务行、河南省博士后科技服务行的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专题报告博士后科技服务行跟踪问效情况及相关表格统计,做到内容准确,数据真实。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条 考评工作为年度考评,每年一次。根据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的不同特点,采取全面考核、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流动站考评内容包括博士后站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引培养、科技研发、与工作站(基地)联合培养、开展博士后论坛交流、创新创业、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侧重于考评工作制度落实、博士后招引培养、专项经费绩效、科研成果及创新等。
第十二条 工作站考评内容包括博士后站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引培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侧重于考评工作制度落实、科研工作开展、博士后招引培养、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绩效及科研成果转化等。
第十三条 基地考评内容包括博士后站管理、联合培养招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基地设在高校、科研院所的,侧重于考评工作制度落实、科研工作开展、博士后招引培养、专项经费绩效及科研成果转化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指省本级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在落实、使用及产生的效益情况、科研成果等,包括以下内容:(1)新设站启动经费;(2)招收经费 ;(3)科研项目经费;(4)匹配经费;(5)安家经费;(6)中原博新人才经费;(7)其他经费。重点考核相关经费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技服务行活动考评内容包括设站单位参加人员情况、项目对接数量及情况、成果转化质量、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评内容和方式。考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量化考评,根据考评内容采集数据,包括招引人数、经费绩效、学术成果和产学研转化情况等内容,划分不同分值;另一类定性考评,考评其制度建设、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等。考评方式采取量化考评和定性考评日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印发博士后工作考评通知,按照考评工作要求,分为自评自查、实地检查、复核抽查、综合评价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八条 自评自查阶段。在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完成考评表数据填写、考评材料的准备以及调查问卷等,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下步计划措施等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考评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并对参评单位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实地检查阶段。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分别对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经费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博士后招引培养、专项经费投入、使用及绩效、科研工作开展、成果转化及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对考评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复核抽查阶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对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单位考评情况进行抽查。各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定阶段。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中直)单位、流动站设站高校负责对考评单位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统计、汇总,并结合其日常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定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后,确定考评结果。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考评结果反馈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中直)单位、流动站设站高校,对考评结果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若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核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做出答复,并同各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会商后确定最终考评结果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考评结果作为选拔推荐优秀等级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人员的重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到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博士后工作开展不力,考评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向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撤销其设站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的基地单位,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单位撤销其设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在整改期间,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设站单位在整改期满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八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省辖市、省直(中直)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注销其工作站设站资格。基地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注销基地设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国家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撤销的基地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基地,具体程序依照《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评纪律
第三十条 考评单位提供的各项数据要真实有效。如果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宣布考评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考评单位应注意特殊行业考评数据和资料保密,考评中如有涉密内容和资料,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评工作是博士后工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考评工作职责、程序和要求认真开展年度考评工作,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参考本办法,制定与本办法相适应的博士后工作考评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9日施行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考评办法》(豫人社博管〔2014〕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