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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职业教育法》之个人拙见
发布: 河南省人才交流协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22/4/29 17:07:58

《职业教育法》内容解读之拙见

(问答形式)

问:制定本法的目的?

答:根据本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问: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它的范围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问: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答: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①职业教育具有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②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规定:③县级以上政府应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④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问:接受职业教育者的从业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受教育者的从业凭证有“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位证书”。

问:职业教育的教育方针?

答: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必须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③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④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⑤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⑦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问:职业教育的核心价值?

答: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对受教育者的素质进行全面提高。主要包括①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②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③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④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

问: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

答: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办法,并从国务院、部门、省级三个层面强化统筹管理。

问: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

答: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是:1.职业学校(①中等职业学校(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组成);②高校职业学校(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组成));2.职业培训机构。

问: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有:①行业主管部门;②工会;③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④行业组织;⑤企业;⑥事业单位等。

问:职业培训的内容和实施主体?

答: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1.职业培训内容包含①就业前培训;②在职培训;③再就业培训;④其它职业性培训。2.职业培训实施的主体是①职业培训机构;②职业学校。

问:职业教育重点扶持群体?

答:根据本法第十条规定:扶持面向农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转岗、再就业、失业、特殊人群。

问:职业教育面向农村开展的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本法第十条规定:职业教育主要开展①农业技能培训;②返乡创业就业培训;③职业技能培训;④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问:职业教育对企业发展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应纳入社会责任报告;②企业应实行培训上岗制度;③企业用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④企业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问:政府对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有哪些支持?

答: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①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本法第二十条规定:②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根据本法第十十七条规定:③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④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⑤应加强企业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并提供条件和支持;根据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产教融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业进行学徒制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⑥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⑦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问:政府对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有哪些支持?

答: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①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② 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③支持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集团;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⑥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问:本法规定中对学生实习、实训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本法第五十条规定:①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③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④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问:本法中提到了哪些重点人群培养?

答: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问:针对职业教育师资建设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①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将培养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②国家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③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④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⑤国家鼓励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问:如何设立职业学校?

答: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①设立职业学校应符合基本条件(有章程、有师资和管理团队、有教学场地、实训场所、设施、设备,有教育教学资源,有办学资金);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③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④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问:如何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答:要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有管理制度,有课程体系,有师资和管理团队,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支持)